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《宁夏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市、县(区)残联:
《宁夏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》已经自治区残联党组会议审定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
2023年6月28日
宁夏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残疾人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,规范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管理,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(以下简称“训练基地”)从事训练教学任务的教练员。
第三条 教练员聘用由各训练基地根据训练备战实际需要自主聘用。聘用教练员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协议,明确教练员岗位职责、聘用期限、薪酬待遇等事项。
第四条 各训练基地教练员开展训练任务实行报备制度。承担自治区级运动员训练的,向自治区残联或其授权的组织、机构报备;承担市级运动员训练的,向市级残联或其授权的组织、机构报备。
第五条 教练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热心残疾人体育事业;
(二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;
(三)具有教练员资格证书(职称),或获得过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奖牌;
(四)作风正派,全局观念强,善于团结同志;
(五)遵纪守法,无不良记录。
第六条 教练员职责:
(一)执行基地规章制度,服从训练基地管理;
(二)根据项目竞赛规程,拟定实施训练计划,负责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技术指导;
(三)协助训练基地管理,加强运动员思想政治教育,引导运动员养成乐观向上、顽强拼搏的品格;
(四)钻研业务知识,熟悉运动员选拔和训练方法,掌握医学分级规则,实时把握项目发展动态及国内外发展形势;
(五)提供运动员选定、交流及退队建议;
(六)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,提高运动员反兴奋剂意识和能力。
第七条 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训练基地有权对教练员进行处罚。情节严重的,训练基地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协议。
(一)不服从管理,不按时开展训练教学,未如期完成训练任务;
(二)殴打或侮辱教练组团队成员、基地工作人员、运动员造成不良影响;
(三)故意使用兴奋剂等违禁药物;
(四)克扣运动员奖金和补贴;
(五)直接或变相向运动员或运动员家属索取财物;
(六)接受运动员及其家属宴请;
(七)与在训运动员及其家属发生不正当经济及其他利益来往。
第八条 教练员触犯刑法的,自动解除聘用关系,未发放的集训补贴和比赛奖金不予发放。
第九条 教练员处分、考核等情况由各训练基地向所属残联和自治区、市级残联及其授权的组织、机构报告。
第十条 教练员受聘基地为公办机构的,集训补贴执行《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》;受聘基地为民办机构的,集训补贴按其与基地签订的聘用协议执行。
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获得成绩后,受聘基地为公办机构的,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自治区和市级相关奖励办法、基地制定的奖金分配办法执行;受聘基地为民办机构的,教练员奖金分配按照自治区和市级相关奖励办法、基地与教练员签订的聘用协议执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附件:宁夏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登记表
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
2023年6月28日印发